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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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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需要提升辩护技能。
一、提出管辖异议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对于“跨区域犯罪”,现在是网络社会,一般的案件几乎没有限定于一个县域之内的犯罪。是区县管辖还是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不在于犯罪种类,而在于是否重大。律师在辩护代理具体案件中若发现属上述6类犯罪,较为重大,由区县公安机关管辖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二、申请民警出庭说明情况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辩护人应当重视公安人员的申请出庭工作。如有以下情况应当申请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1. 存在非法证据嫌疑的;2. 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严重疑问的;3. 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如侦查实验制作过程,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4. 对被告人可能有利的情节,如是否投案自首,需要侦查人员到庭说明的。
当然,在对出庭公安人员的发问中,应当理性、平和、全面、细致,问完进行研究后再提出质证意见,不与公安出庭人员当场发生冲突。
三、讯问地点的审查
(一)拘传。第七十八条……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对此,应当注意拘传讯问笔录中的讯问地点的审查,若不符合本条规定,则应提出审讯地点违法,羁押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二)犯罪嫌疑人讯问。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四、注意取保保证金的数量
第八十四条,……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八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应该提出法律意见。
五、关于认罪认罚的记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在报捕时,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和提示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写入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以便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时有更客观有力的依据。
六、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既然取保的决定权还是在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中,除了向检察机关提出之外,还应当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供依据与材料,说服釆纳律师意见。
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第二百零三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核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审查起诉及之后的阶段,审查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确认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审讯时是否可以确认有罪及当时认罪的自愿性,从而对案件的定性处刑作出准确的判断。
八、录音录像
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范围不是指个案可能的量刑,而是指涉嫌罪名的法条中法定刑、量刑档次包含无期、死刑的情形。
九、非法证据排除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一定要重视非法证据的发现与提出。在案件侦查阶段,如果发现有非法取证情形或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应当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或直接提出更换侦查人员重新调查。
十、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是指整个案件撤销立案。终止侦查是指案件仍处于立案状态,但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终止。这两种都是无罪结果。律师如发现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作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决定,及时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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